土地仲裁都有哪些权利
发布于:2025-01-13 08:03:01
发布于:2025-01-13 08:03:01
在土地仲裁中,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人有仲裁请求权,即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解决土地纠纷的请求。
被申请人有答辩权,即有权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回应和辩护。
被申请人还有权提出反请求,即在反驳申请人的同时,提出自己的请求。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时,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有权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
在庭审中,当事人均可对另一方的举证材料进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书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土地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加公平、有效地解决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