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哪些不受理
发布于:2025-01-13 01:26:01
发布于:2025-01-13 01:26:01
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并非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或合法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满一年及以上,且因劳动关系已自然消灭,不再具有劳动争议主体资格。
申请人并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直接当事人,或者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联系。
他人代为申请却无法证明其代理权限或利益关联性的情形。
争议性质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如单纯的工资支付争议、社会保险缴纳争议等。
特定政策性问题,如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待遇等。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如果争议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则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保护的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算,超过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可能不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仲裁委的要求,如申请书格式不正确、材料不齐全等。
执行程序中和解协议不履行,重新起诉的纠纷。
仲裁协议存在特定情形,如未声明仲裁协议、仲裁一裁终局后再次申请仲裁或起诉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申请人资格不符、争议内容不属于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以及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人应确保自己具备主体资格,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争议内容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以避免不予受理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