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出口骗税
发布于:2025-01-13 00:24:01
发布于:2025-01-13 00:24:01
出口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
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
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
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向真实出口企业购买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制作虚假买卖交易合同。
通过不法中介让上游公司对其虚开出口商品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冲抵进项。
以极低的成本制作出口道具,利用外观和物理属性上与申报出口货物相类似的货物道具制造货物出口假象。
伪造虚假的外贸购销合同,并通过正式手续报关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采用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
与国外非法客商相勾结,将款项汇入国内,事先或事后汇出,骗取外汇核销单。
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人员相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
打通关节、相互利用,不惜用金钱、美女打通企业、海关、外管、工商、外经、征税、退税等部门的关节,为其实施骗税打开方便之门。
出口骗税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还会对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相关企业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