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求追认时效
发布于:2024-12-28 13:56:19
发布于:2024-12-28 13:56:19
追认时效是指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追认时效一般为三十日。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有追认权的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有追认权的法定代理人在接到催告后三十日内未明确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如果法定代理人未在规定的追认期限内作出表示,那么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法律行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建议:
相对人在发出催告时,应确保通知能够有效送达法定代理人,并保留好催告的相关证据。
如果法定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追认,相对人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法律风险。
参考法律:
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