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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有什么规定吗

发布于:2025-01-11 17:49:31

开具发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时限、顺序、栏目: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真实性:

发票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营业收入确认: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检查与作废:

发票启用前要检查是否有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使用中文: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填写购买方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印章:

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税控装置的使用: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地域性规定:

纳税人应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具发票。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情况,如临时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并在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可在经营地领购发票或使用机构所在地发票开具,但应按照经营地的税收政策确定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等,且所开具发票的信息需回传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纳税。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便于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