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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诉理由有哪些

发布于:2025-01-13 09:15:31

行政撤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自愿申请撤诉: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认为通过其他途径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被告和解:

原告与被告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诉。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且该改变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行政复议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撤诉处理。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按自动撤诉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因为行政诉讼不仅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要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此外,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除非存在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