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哪些公诉
发布于:2025-01-13 04:19:31
发布于:2025-01-13 04:19:31
在公诉案件中,公民作为 被害人和被告(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控告犯罪的权利。
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包括陈述权、辩论权,以及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权利。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起诉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权。
反诉权,即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
调解权,包括请求调解权和达成调解协议权。
辩论权。
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上诉权,即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权,即胜诉一方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判决或裁定。
和解权,即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撤诉权,即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权。
申请再审权,即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再审。
查阅权,即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
复制权,即当事人有权复制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
法庭笔录补正权,即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错误可以请求补正。
管辖异议权,即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
申请不公开审理权,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财产保全申请权,即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起诉后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先予执行申请权,即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行为,使其能够有效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