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书怎么办
发布于:2025-01-06 08:35:20
发布于:2025-01-06 08:35:20
办理收养公证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需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领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也需要一并提交。
公证人员会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并确认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收养行为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以及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和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经审查后,如果符合收养条件,公证机关将予以办理收养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如果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机关将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人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交未婚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书面收养协议。
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送养人应提供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果送养人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建议收养者在办理收养公证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确保材料的齐全和合法性,从而顺利完成收养公证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