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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征集此人线索,知情速联系

发布于:2025-05-07 09:22:00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建利与被执行人金美香、黑龙江省吉晟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6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金美香,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号码222405198704070828,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龙门街龙池社区二组。

涉案标的额:2389289.59元及利息

凡是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金美香财产线索并促使本案债权部分或全部实现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对举报人予以实际到位金额的20%奖励。

联系人:胡静伟(法官)、张学良(助理)

联系电话:19845970028、13644698030

本院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30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 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 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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