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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扮女装偷拍案” 为何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律师解读

发布于:2025-07-08 15:53:00

近日,南京一起特殊的性隐私偷拍案件引发舆论热议。

7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出通报,近日,江宁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隐私视频被他人传播至互联网。江宁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并于7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7月6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信息发布后,不少网友表示,焦某某为什么是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立案。

7月8日经视直播记者联系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敏,她表示,警方选择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现实考量。根据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视频达40个以上即符合立案标准,而焦某某的行为明显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罪名在证据固定方面相对容易,传播记录和视频内容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为案件侦办提供了坚实基础。

杨敏指出,该案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如果传播的视频中能够识别特定人员身份,则可能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以虚假性别身份诱骗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理论上也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题。此外,若查实存在金钱交易,还可能涉嫌量刑更重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杨敏律师解释,刑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优先选择证据链最为完整的罪名进行立案。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仅证据门槛相对较低,其量刑也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视频数量大、传播范围广,则可判处2至10年有期徒刑。这种立案策略既确保了案件顺利推进,也为后续可能发现的其他罪行保留了侦查空间。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可以在拘留期间继续深入调查,根据新发现的证据追加相应罪名。

杨敏也呼吁大家加强隐私保护意识,遇侵害应及时固定证据报警。


来源:经视直播

记者:明天

编辑:杨金金

责编:李玲、冯莹莹、乔飞

编审: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