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如何补缴医保
发布于:2024-12-28 21:59:28
发布于:2024-12-28 21:59:28
青岛医疗保险的补缴流程如下:
未及时缴费的本市成年居民及少年儿童(除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外的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补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审核通过后,持《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缴业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次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当月及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在职职工:
青岛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规定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
无法确定历年缴费基数的,以青岛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补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距其提出补缴申请当月三年内存在的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情况,可按规定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允许补缴。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
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用人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及相关补缴证明材料到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工作人员受理审核。
办理成功。
个人补缴可以通过青岛社保局的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参考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的网上办事指南。
建议:
补缴医疗保险前,建议先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了解详细的补缴政策和所需材料,以确保补缴过程顺利。
补缴过程中,需确保所有材料和手续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影响补缴效果和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