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证明如何出具
发布于:2024-12-29 20:13:50
发布于:2024-12-29 20:13:50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需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失业人员需提供的《失业证》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已领取《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还需提供《就业援助证》。
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进行调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相关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
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证明中需写明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困难的原因和程度等情况。
请确保按照上述流程和材料要求办理贫困证明,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